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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公務統計表冊、項目、單位及報表格式遇有法令修正或業務變更需修訂時,應由各機關有關業務人員通知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人員隨時配合增(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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