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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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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判決書應記載事項 懲戒案件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不受懲戒、免議及不受理之判決,毋庸記載事實(本法五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懲戒案件的判決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然而,如果判決是關於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的情況,則不需要記載事實。這可以從「懲戒法第五十九條」中得到確認。 參考資料: 《臺灣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110082

  • 懲戒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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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判決書應記載事項 懲戒案件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不受懲戒、免議及不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