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判決書應記載事項 懲戒案件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不受懲戒、免議及不受理之判決,毋庸記載事實(本法五九)。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懲戒案件的判決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然而,如果判決是關於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的情況,則不需要記載事實。這可以從「懲戒法第五十九條」中得到確認。 參考資料: 《臺灣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1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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