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裁定書之製作 (一)裁定書之製作,並無一定之格式,主文、事實、理由是否分欄記載,依為裁定者之意見。且除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本法九九、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一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七)外,其他裁定,得不附理由。 (二)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本法六三、九九、準用行政訴訟二一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