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抗告審查 (一)懲戒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調查,如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本法九九、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Ⅰ)。懲戒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認為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以裁定駁回之;認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得定期間命其補正,惟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或不合法之情形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九九、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五之一、四四二)。如認為無理由時,應檢送卷宗連同抗告狀送交懲戒法庭第二審,必要時,並得添具意見書(本法九九、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Ⅱ)。如因續行程序,需用卷宗者,應自備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二)懲戒法庭第二審廢棄原裁定時,應自為裁定,非有難於調查自為裁定之情形,不得率命原懲戒法庭或審判長更為裁定(本法九九、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二)。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提到了關於抗告審查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進行調查。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則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而對於已逾抗告期間或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提起抗告者,懲戒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應以裁定駁回。如果認為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則可以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或不可補正的情形,則應以裁定駁回。如果認為抗告無理由,則應將卷宗連同抗告狀送交懲戒法庭第二審。必要時,也可以添具意見書。在懲戒法庭第二審廢棄原裁定時,應由第二審自行裁定,不得命原懲戒法庭或審判長再行裁定。 參考資料: - 「懲治職業上之不法行為人員之審判程序及懲戒案件裁定」懲戒法庭注意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近修訂時間:民國100年12月15日,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Branch.aspx?pcode=J00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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