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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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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先行停止職務 (一)懲戒法庭收受移送之懲戒案件後,如認為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而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二)前款之裁定應送達當事人,並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本法五Ⅰ)。 (三)第一項之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本法五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懲戒法庭在處理懲戒案件時,若認為被付懲戒人的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時,可以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裁定應該送達給當事人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的主管機關。裁定的生效日是在送達給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的翌日起。 例如,如果懲戒法庭認為被付懲戒人在違法失職行為方面有重大情節,可能會裁定先行停止其職務,以確保公務員的懲戒程序可以順利進行而不受干擾。這個裁定應該在被付懲戒人所屬的主管機關收到,並於翌日起生效。這樣可以保障懲戒程序的進行,並防止被付懲戒人繼續擔任可能造成更多損害的職務。 所參考的資料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

  • 懲戒名詞
  • 失職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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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裁定先行停止職務 (一)懲戒法庭收受移送之懲戒案件後,如認為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而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