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裁定先行停止職務 (一)懲戒法庭收受移送之懲戒案件後,如認為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而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二)前款之裁定應送達當事人,並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本法五Ⅰ)。 (三)第一項之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本法五Ⅱ)。
三、裁定先行停止職務 (一)懲戒法庭收受移送之懲戒案件後,如認為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而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二)前款之裁定應送達當事人,並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本法五Ⅰ)。 (三)第一項之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本法五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