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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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遴選舉行口試應有口試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口試小組召集人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口試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口試小組委員有應行迴避事由時,扣除應行迴避委員人數後,計算前項口試小組委員過半數之人數。 前二項規定,於口試分組舉行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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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第2條」,可得以下釋義: 第2條第一項規定,法官遴選舉行口試應有口試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這表示在進行法官遴選的口試時,必須確保口試小組委員的過半數人數都要參與口試。如果缺席的委員過半,則口試不能繼續進行。 第2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口試小組召集人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可以由其指定的委員代理之。這表示如果口試小組的召集人無法履行職務,他可以指派另一位委員代理他的職責。 第2條第三項規定,口試小組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這表示口試小組委員必須親自參與口試,不能讓其他人代替他們的職責。 此外,根據第2條第四項規定,這些規定在進行口試分組時適用。這表示當進行法官遴選的口試時,如果有分組的情況,上述規定仍然適用。 參考資料: - 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 - 司法院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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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