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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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口試,均採個別口試;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身心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健康),占十分。 (二)品德操守(包括公正、守法、廉潔、交往、素行、社會形象、風評等),占十五分。 (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占十五分。 (四)溝通能力、應變能力(包括傾聽、表達能力、理解與反應能力),占十五分。 (五)敬業精神(包括敬業、承辦案件數量、品質、負責、言行、準時出庭等),占十五分。 (六)專業素養(包括志趣、法學素養、問題判斷、分析、邏輯思辨能力、適切取捨與評價、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事實、就案件事證進行分析與推理,並作出正確判斷等),占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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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口試採取個別口試方式進行,並依照以下評分項目與配分進行評分: 1. 身心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健康),占十分。 2. 品德操守(包括公正、守法、廉潔、交往、素行、社會形象、風評等),占十五分。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占十五分。 4. 溝通能力、應變能力(包括傾聽、表達能力、理解與反應能力),占十五分。 5. 敬業精神(包括敬業、承辦案件數量、品質、負責、言行、準時出庭等),占十五分。 6. 專業素養(包括志趣、法學素養、問題判斷、分析、邏輯思辨能力、適切取捨與評價、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事實、就案件事證進行分析與推理,並作出正確判斷等),占三十分。 這些評分項目的目的是評估考生在這些方面的表現及能力,並對每個項目進行評分。該規定的內容可參考「司法院法官遴選法官考試辦法第三條」。根據上述規定,評分項目涵蓋了考生的身心狀態、品德操守、人格特質、溝通能力、應變能力、敬業精神和專業素養,這些都是法官職務上重要的能力和品質。根據個別口試的評分結果,考試機關能夠對考生在這些方面的表現進行全面的評估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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