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官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1.09
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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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遴選舉行口試應有口試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口試小組召集人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口試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口試小組委員有應行迴避事由時,扣除應行迴避委員人數後,計算前項口試小組委員過半數之人數。
前二項規定,於口試分組舉行時,適用之。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口試,均採個別口試;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身心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健康),占十分。
(二)品德操守(包括公正、守法、廉潔、交往、素行、社會形象、風評等),占十五分。
(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占十五分。
(四)溝通能力、應變能力(包括傾聽、表達能力、理解與反應能力),占十五分。
(五)敬業精神(包括敬業、承辦案件數量、品質、負責、言行、準時出庭等),占十五分。
(六)專業素養(包括志趣、法學素養、問題判斷、分析、邏輯思辨能力、適切取捨與評價、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事實、就案件事證進行分析與推理,並作出正確判斷等),占三十分。
四、每一申請人口試時間三十分鐘。進行程序為自我介紹三分鐘;問答二十七分鐘,由申請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口試進行前,口試小組委員得會商決定口試發問範圍、評分標準、提問順序及限制等有關事宜。
五、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申請人口試成績,以該小組口試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為準。如有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或迴避時,以實際參與口試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為準。
口試小組委員評分未滿六十分者,應加註理由。
六、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其與申請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關係,或為申請人學位論文指導教授、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者,應行迴避。
七、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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