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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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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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試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第7條,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必須嚴守評分情形的保密性。這表示他們不得在口試評分結果揭示之前,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洩漏評分結果給考生或其他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評分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並避免任何形式的不當影響或壓力對評分結果造成影響。如果有機密遭到洩漏或有違反這項規定的行為,相關人員可能會面臨相應的紀律處分。然而,在提供更具體的案例或相關條文方面,上述提供的文本並未提到任何明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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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