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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事庭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逾第五點所定辦理期限。 (五)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處怠金管收之情形者,家事庭應即停止處理,移請執行處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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