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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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事庭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逾第五點所定辦理期限。 (五)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處怠金或管收之情形者,家事庭應即停止處理,移請執行處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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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11條,家事庭可以停止處理某一強制執行事件並移交給執行處繼續辦理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意即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其應履行的義務,或者存在足夠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自動履行了其應履行的義務。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意即儘管家事庭繼續處理強制執行案件,債務人依然無法達成履行義務的可能性。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意即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聲請要求家事庭停止處理該強制執行案件。 四、逾第五點所定辦理期限。意即在法定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的期限之後,該案件仍未完成。 五、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意即債權人在處理強制執行案件的過程中撤回了其原本的聲請。 而對於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處怠金或管收之情形的話,家事庭應立即停止處理該案件,並移請執行處繼續辦理。 以上的解釋和範例參考資料來自於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11條本身所提供的法規條文內容。
- 債務人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
- 怠金名詞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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