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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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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子女之執行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行處應即告知家事庭,並請該庭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找不到關於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12條的內容。所提供的資料僅與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強制執行法有關,與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無直接相關性。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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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2 條規定:「十二、子女之執行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行處應即告知家事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