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家事庭協處子女之執行事件時,得視個案需求、資源連結、地方政府行政協助及社會福利團體協力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四)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是否可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五)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六)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七)其他適當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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