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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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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家事庭協處子女之執行事件時,得視個案需求、資源連結、地方政府行政協助及社會福利團體協力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四)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是否可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五)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六)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七)其他適當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根據這條法規,處理家事事件時,為了保護有程序能力的當事人的利益,法院可以依照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的選派,選任一個適當的程序監理人來監管家事事件的程序。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並且作為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橋樑,以使法院能夠妥善快速地處理家事事件。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第8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聲請人因為死亡、失去資格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進行程序,其他有聲請權人可以在該事由發生後的十天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也可以根據職權通知其他人承受程序。如果相對人有無法繼續進行程序的事由,可以適用前項的規定。另外,如果一個事件是根據聲請或職權開始的,即使沒有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仍應該繼續進行程序。這條法規的立法理由是為了提高程序的效率和方便,當聲請人因為死亡、失去資格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進行程序時,應該允許其他有聲請權人聲明承受程序,以利用同一非訟程序。另外,為了避免程序延誤,法院也可以根據職權通知其他具有相對人資格的人承受程序。 家事防制暴力法第35條: 根據這條法規,法院在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時,可以推定如果有家庭暴力的情況發生,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對該子女不利。這是一個法律上的推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79條第2項和第575條之一的規定,法院當然可以考慮具體的資料來做出相反的判斷。原法院根據家庭暴力防制法的規定,考慮了相關的審訊報告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心理、滿足父母子女親情等因素,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出將相對方與兩個長子居住在一起並行使對長子的權利義務是適當的。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13條: 根據這條法規,當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的強制執行事件時,可以根據個案需求、資源連結、地方政府的行政協助和社會福利團體的協助等情況,採取以下措施:(1)評估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可能性以及何時履行、債權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以及其他必要事項,以制定適當的對策;(2)評估債權人和債務人進行會談的可能性並促成會談。然而,如果涉及家庭暴力的情況,則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第47條的規定;(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4)對於未成年子女沒有意願的情況,提供適當的輔導,評估是否可以促成共同會談並協助執行;(5)向其他相關人士解釋利害關係,請求其協助催促債務人履行;(6)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制定安全執行計劃或試行方案;(7)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內容對相關法規進行逐條釋義,並且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相關範例。請注意,這些解釋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 債務人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第四十七條條文
  • 親職教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曉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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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3 條規定:「十三、家事庭協處子女之執行事件時,得視個案需求、資源連結、地方政府行政協助及社會福利團體協力等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