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四、家事庭應於每一協處事件終結時,逐案填寫評估表,並於每年七月、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彙整統計前半年受理情形層報司法院(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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