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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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家事庭應於每一協處事件終結時,逐案填寫評估表,並於每年七月、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彙整統計前半年受理情形層報司法院(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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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14條,要求地方法院家事庭在每一個協處事件結束時,填寫評估表。並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15日之前,彙整統計前半年的協處受理情況,向司法院層報(附表1和附表2)。根據此方案,家事庭需要對該事件進行評估並編製統計報告,以便向上級機構提供資料。該方案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家事庭能夠及時收集並統計有關協處事件的資訊,並提供給相關部門進行相關的分析和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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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