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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14 條

十四、家事庭應於每一協處事件終結時,逐案填寫評估表,並於每年七月、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彙整統計前半年受理情形層報司法院(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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