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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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其同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不影響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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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7 條,當解決方案涉及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利義務事項時,需要得到他們的同意,并且應該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如果有試行替代方案,則不影響原執行名義的效力。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例如,在一個父母離婚的案件中,法院可能會根據該試辦方案的規定,徵求父母的同意並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以確定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探訪權等權利義務事項。如果父母同意試行替代方案,該方案所確定的監護權歸屬和探訪權等權利義務事項是有效的,並且不會影響原先的執行名義。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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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