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法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自證明書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 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一)最近三年內參加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六十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時數不得逾十小時,逾十小時者以十小時計。 (二)最近三年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者。 (三)最近三年內發表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四)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後另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之規定。 (五)現任稅務專業法庭之法官,最近三年內參加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前項第三款之論文引註方式,準用第五點第三項規定。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換發審查程序,準用第六點規定。 司法院經審核後認申請人符合第二項規定者,應予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未於第二項所定期間申請換發者,應依第四點規定重新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8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證明書換發規定:法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後,每三年需要申請換發一次。若未在換發期限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或申請後未獲換發,則原證明書失效。 2. 換發資格要求: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人應符合以下資格之一,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 最近三年內參加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之研習,總計時間須達六十小時以上,其中數位研習時數不得超過十小時。 - 最近三年內製作相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的裁判書類型達到四十件以上。 - 最近三年內發表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的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 - 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後,另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之規定。 - 現任稅務專業法庭之法官,最近三年內參加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之研習,總計時間須達三十六小時以上。其中數位研習的時數不計入算。 3. 引註方式及換發審查程序:第三款論文的引註方式,適用於第五點第三項的規定。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的換發審查程序,適用於第六點的規定。 4. 換發審查結果:經司法院審核後確認申請人符合規定的,應予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5. 未在換發期限內申請換發的,應依照第四點的規定重新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參考資料: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8 條、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fldm393040/20200108_content_19_14_0240.html]
- 核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