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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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合格者,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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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