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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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為辦理前點論文、裁判書類、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員二人為之,二人均評定合格者為合格;均評定不合格者為不合格,並附具理由。 審查委員中僅一人評定為不合格者,司法院應於原二位審查委員外,增加一位審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將不合格之理由通知申請人,指定期限由其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前項審查小組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其決議應以委員全數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決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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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6條,司法院在審查論文、裁判書類、心得報告和研究報告時應聘請曾任或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的專家學者作為審查委員。審查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續聘。審查由兩位委員進行,如果兩位委員都評定合格,那麼該申請人就是合格的;如果兩位委員都評定不合格,那麼該申請人就是不合格的,並且需提供理由。如果只有一位委員評定不合格,司法院會增加一位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通知申請人不合格的理由,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限內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則視為無意見。審查小組開會時需要推舉一位主席,其決議需由所有委員出席並獲得過半數同意,如果議決結果是不合格,需要提供理由。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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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