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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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依前點第一款申請者,應提出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依前點第二款前段申請者,應提出裁判書類。 (三)依前點第三款前段、第六款或第九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四)依前點第二款後段、第三款後段或第四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裁判書類,及已發表之論文。 (五)依前點第五款申請者,應提出已發表之論文。 (六)依前點第七款或第十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前點第八款申請者,應提出刊登該報告之司法研究年報。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文件,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提出之論文及第七款提出之研究報告,其引註方式宜參照附表之說明,或參考國內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之格式。 申請人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之心得報告,其內容若引用相關文獻時,引註方式比照前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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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5條的規定如下: 五、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申請人應該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如果是根據前點第一款申請的,應該提供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如果是根據前點第二款前段申請的,應該提供裁判書類。 (三)如果是根據前點第三款前段、第六款或第九款申請的,應該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四)如果是根據前點第二款後段、第三款後段或第四款申請的,應該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裁判書類,以及已發表之論文。 (五)如果是根據前點第五款申請的,應該提供已發表之論文。 (六)如果是根據前點第七款或第十款申請的,應該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如果是根據前點第八款申請的,應該提供刊登該報告之司法研究年報。 如果申請人未提供前述文件,司法院可以給予一定期限讓其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申請。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提出的論文及第七款提出的研究報告,其引註方式應該參照附表之說明,或參考國內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之格式。而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的心得報告內容,若引用相關文獻時,引註方式比照前項辦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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