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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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者。 (二)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者;或裁判書類二十件以上未達四十件,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者。 (三)三年內參加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研習,或至政府機關,或其他聲譽卓著之公、私立團體或機構,就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事項為實地考察,合計時間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或合計時間達四十小時以上未達一百二十小時者,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者。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四)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課程,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者。 (五)三年內發表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者。 (六)三年內受邀擔任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其講授或報告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者。 (七)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科目一年以上者。 (八)三年內著有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者。 (九)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稅務專業研習課程,合計六十小時以上者。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三年內曾任各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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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4 條的規定,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近五年內完成低於碩士學位的論文,該論文必須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 以範例來說,一名申請人在四年前完成碩士學位論文,該論文研究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的相關議題,這樣的申請人符合這項資格。 (二)近三年內製作了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的裁判書累計四十份以上;或者製作了裁判書累計二十份以上但少於四十份的申請人,同時發表了一萬字以上的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的論文。 以範例來說,一名申請人在近三年內製作了三十份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的裁判書,並在同一期間發表了一篇一萬字以上的相關論文,這樣的申請人符合這項資格。 (三)近三年內參加了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的研習活動,累計時間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四十小時以上但少於一百二十小時,並在同一期間發表了一篇一萬字以上的相關論文。 以範例來說,一名申請人在近三年內參加了六十小時的稅務行政訴訟相關研習課程,並在同一期間發表了一篇一萬字以上的相關論文,這樣的申請人符合這項資格。 以上僅為幾個例子,申請人可以根據其實際經歷和成就來確定是否符合該條款的要求。
- 核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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