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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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得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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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3條的規定,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可以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辦理。這意味著申請人可以向法官或法院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以便核發或更新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法官想要核發或更換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他可以向自己所在的法院提交申請,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法院將根據相關的程序和規定來審查該申請,然後核發或更新該證明書。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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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