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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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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得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3條的規定,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可以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辦理。這意味著申請人可以向法官或法院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以便核發或更新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法官想要核發或更換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他可以向自己所在的法院提交申請,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法院將根據相關的程序和規定來審查該申請,然後核發或更新該證明書。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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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3 條規定:「三、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得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