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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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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 (二)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三)學位證書: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學位之證明文件。其屬國內學歷者,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屬國外學歷者,為經我駐外有關機構查證後之國外大學院校學位證明文件。 (四)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機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2條的定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的是涉及國稅或地方稅的各種金錢給付、不當得利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行政訴訟事件。研習則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所舉辦的講習、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學位證書是指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院校授予的學位的證明文件,包括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大學授予的學位證明和經駐外機構查證後的國外大學院校學位證明。發表論文則指在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的學術刊物、全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具有論文審查機制的出版品上發表的論文。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為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目前我無法提供該法規的最新版本,因此無法針對具體條文進行釋義和提供相關範例。

  • 行政訴訟名詞
  • 國稅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不當得利名詞
  • 實物抵繳名詞
  • 核定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行政罰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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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