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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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勤務代理,指公派代理及申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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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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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