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新進分發至本院同仁,須依規定實務訓練及試用期滿後,始得代理;現職調動同仁於到職滿一個月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該項第四條,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中,新進分發至法警室的人員必須先接受實務訓練及試用期的培訓,待試用期滿之後方可開始擔任代理工作。而現職調動至法警室的同仁,則需在到職滿一個月之後才能開始擔任代理工作。 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警室的工作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提高法警室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新進人員和調動人員需要適應和熟悉法警室的工作環境和流程,並且具備足夠的實務經驗和能力,在對外代理工作中能夠胜任。 一個與此條規定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新進的法警室工作人員已接受過實務訓練和試用期,並且試用期滿後,該人員可以開始擔任代理工作。另外,如果一位現職的法警室同仁調動至其他部門,並在到職滿一個月後再回到法警室,則該同仁需要等到到職滿一個月後才能重新開始擔任代理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