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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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代理應報請核准,嗣後如有變更代理之情形者,亦同。 前項情形,無論其為本班或代理,同種勤務不得連續超過二個月,亦不得連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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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方法院對於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解釋,申請代理法警應經核准,後續如有代理變更的情形,也需要再次報請核准。此外,不論是本班法警還是代理法警,同種勤務不得連續超過二個月,且不得連續代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警的勤務處理適當且不超過負荷。
- 核名詞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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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