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5

快速跳轉

五、申請代理應報請准,後如有變更代理之情形者,亦同。 前項情形,無論其為本班或代理,同種勤務不得連續超過二個月,亦不得連續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方法院對於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解釋,申請代理法警應經核准,後續如有代理變更的情形,也需要再次報請核准。此外,不論是本班法警還是代理法警,同種勤務不得連續超過二個月,且不得連續代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警的勤務處理適當且不超過負荷。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申請代理應報請核准,嗣後如有變更代理之情形者,亦同。 前項情形,無論其為本班或代理,同種勤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