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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6.16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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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法警執行勤務更具彈性,以增進工作效率並提升執勤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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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勤務,除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之法定職務內容外,並依院長每月核定之勤務分配表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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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進分發至本院同仁,須依規定實務訓練及試用期滿後,始得代理;現職調動同仁於到職滿一個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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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代理應報請准,後如有變更代理之情形者,亦同。 前項情形,無論其為本班或代理,同種勤務不得連續超過二個月,亦不得連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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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勤務須盡心力,若有未盡責、績效不佳或違反規定者,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外,並得禁止申請代理。 禁止代理期間,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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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施行後,如有影響本室整體勤務之推行或有事實足認不宜實施之原因時,得隨時檢討,並廢止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6.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