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執行勤務須盡心力,若有未盡責、績效不佳或違反規定者,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外,並得禁止申請代理。 禁止代理期間,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執行勤務的法警應盡心力,若有未盡責、績效不佳或違反規定等情況,除了可能被行政處分外,還有可能被禁止申請代理。禁止代理的期間可以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而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不等。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注意事項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