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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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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勤務須盡心力,若有未盡責、績效不佳或違反規定者,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外,並得禁止申請代理。 禁止代理期間,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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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執行勤務的法警應盡心力,若有未盡責、績效不佳或違反規定等情況,除了可能被行政處分外,還有可能被禁止申請代理。禁止代理的期間可以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而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不等。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注意事項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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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執行勤務須盡心力,若有未盡責、績效不佳或違反規定者,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外,並得禁止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勤務及代理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