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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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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原船舶管理之終止或存續方式應依第九點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內容處理。但其後與船舶管理人達成協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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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16條,當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原船舶管理的終止或存續方式應根據第九點第一項第八款的規定來處理。如果後來與船舶管理人達成協議,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16條 範例:如果拍定人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與船舶管理人達成協議,協議內容可能涉及船舶管理的終止或存續方式的細節,而不受第16條規定的限制。這取決於具體的協議內容。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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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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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原船舶管理之終止或存續方式應依第九點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