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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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於管理計畫所定管理期間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依規定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通知船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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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15條的規定,如果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在管理計畫所定的管理期間內完全繳納價金,執行法院應該依法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通知船舶管理人。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船舶管理中,當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在所定管理期間內完全履行責任,執行法院會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並通知船舶管理人相關權益的變動。 在這個情境中,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不能確切知道這個規定的具體適用方式,因為並未提到與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繳足價金有關的情況。我們沒有其他相關資料來進一步評估這個規定的具體適用性。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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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