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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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船舶管理人非經執行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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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14條,船舶管理人在執行法院的許可下才可以辭任。這意味著當一個船舶管理人被任命後,除非經過執行法院的許可,否則不能自行辭去管理職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船舶的有效管理和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如果船舶管理人想要辭任,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以確保執行程序不會因缺乏管理人而受到干擾。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地方法院的相關法規或指引,需要參考最新的法規相關資料以確定具體的內容和適用範例。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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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