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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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選任船舶管理人後,執行法院認其不能勝任或管理不適當者,得於徵詢債權人、債務人、航政機關及相關公會、團體之意見後,予以更換或解除其職務。 執行法院更換船舶管理人或解除其職務,應通知原任船舶管理人、新任船舶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航政機關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原任船舶管理人接獲更換或解除職務之通知後,應速將船舶、船舶文書、航海日誌、管理計畫及其他相關文件,點交於新任船舶管理人或執行法院指定之人。 新任船舶管理人接管船舶後,除依第九點規定,變更船舶管理計畫經法院核定外,應續依原訂船舶管理計畫管理船舶。 執行法院解除船舶管理人之職務後,得撤銷交付強制管理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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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13 條的規定,當選任的船舶管理人無法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執行法院可以在徵詢債權人、債務人、航政機關以及相關公會或團體的意見後,進行更換或解除其職務。 當執行法院更換船舶管理人或解除其職務時,應通知原任船舶管理人、新任船舶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航政機關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原任船舶管理人在接到更換或解除職務的通知後,應迅速將船舶、船舶文件、航海日誌、管理計畫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交給新任船舶管理人或者執行法院指定的人。 新任船舶管理人在接管船舶之後,除非經過法院核准並依照第九點的規定進行修改,應繼續按照原先的船舶管理計畫來管理船舶。 當執行法院解除船舶管理人的職務後,在撤銷交付強制管理的處分。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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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