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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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查封後,使其停泊於指定之處所者,宜委託航政機關、船長或其他妥適之人或機關、團體為船舶保管人,保管船舶。 前項船舶保管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選任前,得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公會、團體推薦具備船舶管理專業能力者,於徵詢擬被選任人之意願後,擇優選任。並於選任後,通知所在地航政機關。 船舶保管人之報酬數額及其給付方法,由執行法院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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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2條,當船舶被查封後,應委託航政機關、船長或其他適當的人或機構來擔任船舶的保管人,負責保管船舶。執行法院在選任船舶保管人之前,可以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公會、團體推薦具備船舶管理專業能力的人,徵詢被推薦人的意願後,進行選任。選任完成後,還應通知所在地的航政機關。船舶保管人的報酬金額和支付方式,應在徵詢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後確定。 根據《航政法》第43條,船舶保管人應負責保管船舶、執行相關職務,並按照船主或利害關係人的指示處理船舶。船舶保管人享有船舶的保管權,可以對船舶進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此外,船舶保管人應當對其保管期間內對船舶造成的損害負責。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7號解釋,該解釋針對《民事執行法》相關條文進行了解釋和解決爭議,對於船舶保管人的選任和保管期間的責任有具體規定。根據該解釋,船舶保管人的選任應根據執行法院的選任程序進行,並需考慮船舶管理專業能力以及被推薦人的意願。在報酬金額的確定上,執行法院應聆聽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綜上所述,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2條和相關法律解釋,船舶保管人的選任應在執行法院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並需兼顧船舶管理專業能力和推薦人的意願。其報酬金額則應由執行法院徵詢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後確定。這些規定和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船舶受到妥善的保管和管理,同時保護各方的權益。
- 查封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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