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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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選任擔任船舶保管人者,應向執行法院提出船舶保管計畫;其於執行法院將船舶點交債務人、拍定人、承受人或其他第三人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船舶,並每日記錄船舶停泊、機械及留守人員等狀況,按月將紀錄影本陳報執行法院。 船舶保管人得於保管業務終結時或按月提出支出報告及應檢附相關憑證,請求歸墊保管之必要費用。 前項必要費用,由執行法院審查核定船舶保管人提出之支出報告及相關憑證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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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3條,被選任擔任船舶保管人的人應提出船舶保管計畫給執行法院。在船舶被交給債務人、拍定人、承受人或其他第三人之前,船舶保管人有義務善良管理船舶並記錄船舶的停泊、機械設備和留守人員等狀況。每月,船舶保管人應向執行法院提交紀錄影本。 船舶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業務結束時或每月提交支出報告,並應附上相關憑證,以請求支付必要的保管費用。 必要費用將由執行法院審查核定,並在船舶保管人提出支出報告和相關憑證後發放。
- 債務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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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