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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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閱之圖書資訊逾期歸還者,除逾期期間內停止借閱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逾期三天以上七天以內歸還者,自還清所有逾期圖書資訊時起,停止借閱權限一個月。 (二)逾期七天以上三十天以內者,自還清所有逾期圖書資訊時起,停止借閱權限一年。 (三)停止借閱期間不得辦理續借及預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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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第11條是關於借閱圖書逾期歸還的處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逾期三天以上七天以內歸還圖書的借閱者,自還清所有逾期圖書資訊起,將被暫停借閱權限一個月。而逾期七天以上三十天以內的借閱者,自還清所有逾期圖書資訊起,將被暫停借閱權限一年。在停止借閱期間,借閱者將無法進行續借和預約手續。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法官學院圖書室之使用要點。根據該規定,逾期歸還圖書的處理採取了不同的措施,規定了不同的停止借閱權限時間。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圖書能夠按時歸還,以便其他借閱者可以使用。這樣的規定可以促使借閱者提高對圖書歸還時間的重視,並確保圖書資源能夠更加有效地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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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