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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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得借閱本圖書室圖書資訊之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之人員。 (二)本學院各項課程講座及委員會委員於受聘時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學院學員於研習期間。 (四)本學院志工於服務期間。 (五)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因公務需求有參考本學院圖書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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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第4條的問題,我們可以進行如下釋義: 根據上述第4條的規定,以下人員有權借閱本圖書室的圖書資訊: (一)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的人員:這包括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所有人員。這些人員可以根據需要借閱本圖書室的圖書資訊。 (二)本學院各項課程講座及委員會委員:這指的是在受聘時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本學院課程講座的講師,以及委員會的委員。這些人在其任期內都有權借閱本圖書室的圖書資訊。 (三)本學院學員:這是指在研習期間參加本學院課程的學員。他們在其研習期間都有權借閱本圖書室的圖書資訊。 (四)本學院志工:這指的是在服務期間為本學院提供志願服務的人員。他們在其服務期間都有權借閱本圖書室的圖書資訊。 (五)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的人員:這些人員是出於公務需求而需要參考本學院圖書資訊的。他們可以根據需要借閱本圖書室的圖書資訊。 以上是對法官學院圖書室閱覽使用要點第4條的釋義。根據參考資料,這些人員根據其身份及職責的不同,有權借閱本圖書室的圖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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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