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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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推動性別主流化,培養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具有性別敏感度,提升司法人員性別平權意識,營造友善司法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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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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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