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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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及所屬機關應針對下列在職人員實施本訓練: (一)政務人員。 (二)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三)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四)經考試錄取在各機關接受實務訓練之人員。 (五)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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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需實施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第2條,以下在職人員需要接受訓練: 1. 政務人員 2. 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3. 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4. 經考試錄取在各機關接受實務訓練之人員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第2條
- 政務人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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