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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0.10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修正之第 2、3、5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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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推動性別主流化,培養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具有性別敏感度,提升司法人員性別平權意識,營造友善司法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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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及所屬機關應針對下列在職人員實施本訓練: (一)政務人員。 (二)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三)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四)經考試錄取在各機關接受實務訓練之人員。 (五)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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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在職人員每年應依下列規定接受相關訓練: (一)前點第一款人員,每年應施以課程訓練(含各類會議中納入性別課程)或參與性別平等相關會議。 (二)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於年度內任職滿一年者,每人每年應取得與本訓練相關之三小時以上訓練時數;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業務人員,每人每年應取得六小時以上之訓練時數。 (三)各機關職司性騷擾防治業務之人員及相關委員會內部成員,每人每年應取得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訓練時數至少三小時;曾接受該項訓練時數達六小時以上者,每二年應取得合計四小時以上之訓練時數。 (四)前點第五款人員,於年度內任職滿一年者,任職機關依第五點施以年度訓練時,應納為施訓對象。 (五)性騷擾行為人或機關認屬應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訓練之人,機關應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接受八小時以上之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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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學院及各機關宜評估訓練需求,開設結合性別與業務相關之課程。 各機關自行辦理外,亦得薦送同仁參加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之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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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辦理本訓練,得視實際需要,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課程之相關講演或研習。(二)團體討論:利用座談、電影賞析及導讀、展覽表演之導覽及賞析、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或讀書會等多元化方式,就本訓練課程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三)網路學習:利用各機關或各訓練機關(構)開發之本訓練。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以開辦訓練課程之專班方式或於辦理各項訓練時,隨班列入本訓練課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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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課程及師資: (一)本訓練之課程分為基礎課程及進階課程,基礎課程之目標在使在職人員均具備性別主流化之基本概念;進階課程之目標在使性別主流化之理念、目標與操作架構與業務工作相結合,課程內容如附表。(二)本訓練之課程單元、師資參考名單及優良性別平等參考教材,可參考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或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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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辦理本訓練情形,納入人事業務績效考項目。本院亦將不定期督導及檢視各機關辦理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0.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