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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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學院及各機關宜評估訓練需求,開設結合性別與業務相關之課程。 各機關自行辦理外,亦得薦送同仁參加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之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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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的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第4條的內容如下: 第1項:法官學院及各機關應評估訓練需求,開設結合性別與業務相關的課程。這表示法官學院和各機關應評估訓練的需要,並設計結合性別與業務相關的課程。 第2項:各機關可以自行辦理相關訓練,也可以薦送同仁參加其他機關或團體的訓練課程。這意味著各機關可以自行組織性別主流化訓練,也可以將同仁推薦參加其他機關或團體的訓練課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推動性別主流化,確保法官學院及各機關在訓練中考慮到性別平等的重要性,並提供相關的課程以提升意識和能力。然而,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些規定。另外,由於缺乏更具體的資訊,我們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析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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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