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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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辦理本訓練,得視實際需要,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課程之相關講演或研習。(二)團體討論:利用座談、電影賞析及導讀、展覽表演之導覽及賞析、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或讀書會等多元化方式,就本訓練課程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三)網路學習:利用各機關或各訓練機關(構)開發之本訓練。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以開辦訓練課程之專班方式或於辦理各項訓練時,隨班列入本訓練課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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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第 5 條中提到,該訓練計畫可以依實際需要以不同方式進行,包括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講演以及團體討論等。 依據該計畫,可以開辦專班課程,例如專題演講、座談會或研討會等方式進行。另外,也可以選擇在各項訓練時,將性別主流化訓練課程納入其中,這種方式稱為隨班訓練。此外,也可以利用各機關或各訓練機關(構)所開發的網路學習資源進行訓練。另外,也可以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相關講演或研習,稱為專題講演。最後,也可以透過座談、電影賞析、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或讀書會等多種方式進行團體討論,就性別主流化訓練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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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