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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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辦理本訓練情形,納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本院亦將不定期督導及檢視各機關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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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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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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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