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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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法官依年度年終法官會議決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辦理分案。 前項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由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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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第1條,最高法院的法官事務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以及合議審判法官的配置,是根據每年年終法官會議的決定進行的。對於民事和刑事法官的司法事務分配,會由相應的小組提出意見,然後提交給法官會議進行討論並決定。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最高法院的分院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而不是本院(最高法院)。因此,如果有上訴案件需要移送到管轄法院,該管轄法院應該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而不是最高法院。
- 合議審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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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