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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 異動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法官依年度年終法官會議決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辦理分案。 前項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由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二、民、刑事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本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暨本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辦理之。 前項要點由法官會議或民、刑事庭會議另定之。

三、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

四、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設置或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但書情形,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亦得預擬事務分配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五、本要點經法官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