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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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設置或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但書情形,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亦得預擬事務分配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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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第4條,若因案件增減或其他原因有必要設置或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時,院長應徵詢有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才能確定。然而,若法官分發調動導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需要進行大幅變更時,則應經法官會議議決才能進行。根據此條文,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也可以提出事務分配方案,然後提交給法官會議議決。 這個條文確定了最高法院內部在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方面的程序和作業流程。根據這個條文,院長必須徵詢庭長和法官的意見,確定分配方案。如果需要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必須經過法官會議的議決。此外,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也可以預先提出方案,並經由法官會議議決後進行。以上資料摘取自最高法院的官方文件,依據該法規的描述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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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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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