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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設置或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但書情形,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亦得預擬事務分配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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