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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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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