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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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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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第3條規定了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的審查和專業性案件的分配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法院可以設置審查庭(股)來審查當事人的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同時,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法院也可以成立專庭(股)來辦理。這些事務的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根據臺灣最高法院官方網站的資料,最高法院在處理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時,會根據該案件的性質和特殊性進行審查和分配。法院會成立相應的專業庭來處理專業性案件,以確保審判的專業性和效率。比如,最高法院第108年度(2019年)的年終法官會議決議事項中,就提到了根據案件性質成立刑事專業庭,以專業方式處理刑事案件,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嚴謹。
- 上訴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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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