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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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事人對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或聲明參與分配,而應另行分案者,指定分由原承辦股辦理。但應行迴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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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10條,當事人對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或聲明參與分配後,若有需要另行進行分案的情況,由原承辦股指定其他分案人員負責處理。然而,若有需被回避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參考資料:最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10條。
- 強制執行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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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