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執行標的為土地或建物(不含增建)者,每滿十筆折抵該事件類型應輪分之件數一件。 建物與坐落基地合併計算為一筆。 依第一項為折抵者,於分案時就其中三分之一件數為之,未滿一件者,以一件計;剩餘件數於結案時折抵。 分案漏未折抵者,承辦股應於分案五日內,提出不動產資料附表送請分案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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