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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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標的為土地或建物(不含增建)者,每滿十筆折抵該事件類型應輪分之件數一件。 建物與坐落基地合併計算為一筆。 依第一項為折抵者,於分案時就其中三分之一件數為之,未滿一件者,以一件計;剩餘件數於結案時折抵。 分案漏未折抵者,承辦股應於分案五日內,提出不動產資料附表送請分案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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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11條,執行標的為土地或建物時,每十筆案件可以折抵一筆輪分的件數。其中,建物與基地合併計算為一筆。執行時,按照折抵的規定,應先折抵其中三分之一的件數,不滿一筆的按一筆計算,剩餘件數則在結案時進行折抵。如果在分案時漏掉未折抵的案件,承辦人員應於分案後的五日內提出不動產資料附表,送交分案人員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法規名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 【發布機關】司法院 - 【發布日期】民國100年1月18日 - 【相關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80025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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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