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2 條
十二、執行標的拍定應依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者,其通知人數每滿五十人折抵該事件類型應輪分之件數一件。 前項折抵,由承辦股提出標註為通知之送達證書位置,將卷宗送交分案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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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条《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分案实施要点》第12条,执行标的拍定时应按照法律通知优先承买权人,每满50人折抵该类型案件应轮分的件数一件。折抵的通知送达证书的位置由办理股提出标注,然后将卷宗送交分案人员办理。 例如,在本案中,如果有两个优先承买权人应被通知,法院应当折抵2件案件以通知他们,并且承办股应提出标注并将卷宗交给分案人员办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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