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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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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標的拍定應依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者,其通知人數每滿五十人折抵該事件類型應輪分之件數一件。 前項折抵,由承辦股提出標註為通知之送達證書位置,將卷宗送交分案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条《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分案实施要点》第12条,执行标的拍定时应按照法律通知优先承买权人,每满50人折抵该类型案件应轮分的件数一件。折抵的通知送达证书的位置由办理股提出标注,然后将卷宗送交分案人员办理。 例如,在本案中,如果有两个优先承买权人应被通知,法院应当折抵2件案件以通知他们,并且承办股应提出标注并将卷宗交给分案人员办理。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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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執行標的拍定應依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者,其通知人數每滿五十人折抵該事件類型應輪分之件數一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