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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3 條

十三、債務人、執行標的眾多或其他情形認為事件繁雜者,承辦股得簽請庭長決定折抵事件類型、件數或方法。 因有合併執行必要或以合併執行為宜而簽請併由他股承辦者,受併案股、併案股分別折抵、補分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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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13條,當債務人眾多或事件繁雜,執行人可以請求庭長決定合併執行的方式、件數或方法。如果有必要進行合併執行且由其他承辦股執行,則將相關件數合併並按比例進行折抵或補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執行效率並確保公正。不過,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特別提到併案股的具體情況,因此無法對此進一步詮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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