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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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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債務人、執行標的眾多或其他情形認為事件繁雜者,承辦股得簽請庭長決定折抵事件類型、件數或方法。 因有合併執行必要或以合併執行為宜而簽請併由他股承辦者,受併案股、併案股分別折抵、補分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13條,當債務人眾多或事件繁雜,執行人可以請求庭長決定合併執行的方式、件數或方法。如果有必要進行合併執行且由其他承辦股執行,則將相關件數合併並按比例進行折抵或補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執行效率並確保公正。不過,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特別提到併案股的具體情況,因此無法對此進一步詮釋。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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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債務人、執行標的眾多或其他情形認為事件繁雜者,承辦股得簽請庭長決定折抵事件類型、件數或方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