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債務人、執行標的眾多或其他情形認為事件繁雜者,承辦股得簽請庭長決定折抵事件類型、件數或方法。 因有合併執行必要或以合併執行為宜而簽請併由他股承辦者,受併案股、併案股分別折抵、補分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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