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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初次辦理執行事務之書記官,自接辦時起三個月,減少分案三分之一;曾經辦理執行事務之書記官,自接辦時起二個月,減少分案四分之一。但各地方法院另訂有補充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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