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15

快速跳轉

十五、辦理執行事務之書記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承辦股應停分案。但有本要點所稱指定分案情形,不在此限。 (一)婚假、喪假、產假。 (二)病假七日以上。 (三)其他請假逾二十日。 於前項停分案期間受指定分案者,折抵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15 條,該條規定辦理執行事務之書記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其承辦股應停分案:(一) 婚假、喪假、產假;(二) 病假七日以上;(三) 其他請假逾二十日。在停分案期間,被指定分案的書記官必須折抵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辦理執行事務之書記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承辦股應停分案。但有本要點所稱指定分案情形,不在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