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辦理執行事務之書記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承辦股應停分案。但有本要點所稱指定分案情形,不在此限。 (一)婚假、喪假、產假。 (二)病假七日以上。 (三)其他請假逾二十日。 於前項停分案期間受指定分案者,折抵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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