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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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理執行事務之書記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承辦股應停分案。但有本要點所稱指定分案情形,不在此限。 (一)婚假、喪假、產假。 (二)病假七日以上。 (三)其他請假逾二十日。 於前項停分案期間受指定分案者,折抵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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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15 條,該條規定辦理執行事務之書記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其承辦股應停分案:(一) 婚假、喪假、產假;(二) 病假七日以上;(三) 其他請假逾二十日。在停分案期間,被指定分案的書記官必須折抵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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